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0日以电话、邮件、书面等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笛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4,304,000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本次权益变动后,钟竹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崚盛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610,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2%。其中,钟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900,5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9%;崚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8,710,3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3%。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白龙马3号”)持有公司股份4,3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白龙马3号与出让方钟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的通知,钟竹先生于2025年8月25日与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钟竹先生拟将其持有的4,304,000股公司股份以72.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5.60%。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股权转让后部分资金出借给公司用于公司发展。
乙方(受让方):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304,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0%。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9,888,0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1)甲方完成本协议信息披露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000,000.00元(伍仟万元整)人民币。
(2)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40%即123,955,200.00元(壹亿贰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3)自股份过户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135,932,800.00元(壹亿叁仟伍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让方承诺,在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8个月内(自股份登记到名下之日起算),不减持其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
(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南京一三一”)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安博通经营基本面及未来发展预期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安博通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持有安博通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08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增持公司4,304,000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304,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0%。
乙方(受让方):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304,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0%。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9,888,0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1)本协议7.1条所述信息披露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000,000.00元(伍仟万元整)人民币。
(2)自本协议7.2条所述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40%即123,955,200.00元(壹亿贰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3)自股份过户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135,932,800.00元(壹亿叁仟伍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本次股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地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钟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同时持有崚盛投资20.687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崚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钟竹先生与崚盛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914,93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35.37%。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等事项使公司总股本由76,100,908股变更为76,855,12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35%。
2025年8月25日钟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4,304,000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因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35%,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6,914,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2,610,936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钟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204,57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75.60万股股份被冻结。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乙方(受让方):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304,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0%。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9,888,0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1)甲方完成本协议信息披露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000,000.00元(伍仟万元整)人民币。
(2)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40%即123,955,200.00元(壹亿贰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3)自股份过户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135,932,800.00元(壹亿叁仟伍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本次股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竹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023年8月30日,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宜,钟竹先生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除前述说明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地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风险因素”的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59号文《关于同意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于2022年9月28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89,30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1.54元,截至2022年9月28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284,774.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781,236.12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9,503,538.20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9月28日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27-00007号验资报告。
注: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账户未完成销户,账户尚有余额。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华安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对“数据安全防护与溯源分析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及调整其内部投资结构。
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据安全防护与溯源分析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附表1: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数据安全防护与溯源分析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于2025年6月结项,结余募集资金将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确保公司完成经营计划和目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业务。
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以相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及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在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可以在不同金融机构间进行调整,具体额度使用将视公司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向业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5亿元。
前述担保仅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等,不包括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总额不等于实际担保金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取决于被担保的债务人相关交易方的实际债务金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等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预计担保总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额度内与相关业务方签署合同及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通”或“公司”)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自行动方案发布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并落实相关工作,在提升经营效率、强化市场竞争力、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股价以及树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工作安排,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对行动方案在2025年上半年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编制本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从2024年开始,公司持续推进战略升级,从“网络安全可视化技术的创新者”向“AI时代安全算力生态构建者”深度演进。坚定践行“以安全为锚,以算力为舟,以AI为帆”的战略,在构建“AI时代安全算力生态”的道路上取得显著进展。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增长,营业收入达4.29亿元,同比增长123.98%,得益于安全人工智能新产品的业绩驱动,也是上半年推进提质增效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公司持续公司不断优化产业布局,创新管理方式,通过推动内部降本增效、开源节流等举措,为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公司拥有研发人员105名,技术支持人员58名,研发人员及技术支持人员合计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59.27%,覆盖产品研发、算法研究、攻防研究、病毒木马研究、漏洞研究、安全服务化等领域,2025年上半年,公司新申请专利24项,新获得发明专利13项,新取得软件著作权52项。公司共获专利269项,软件著作权537项。
下半年,公司将坚定不移的以“AI+安全”作为驱动行业变革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明确成为“AI时代安全算力生态构建者”这一战略坐标。在人工智能与网络安全深度融合的产业浪潮下,这一战略不是对过往路径的颠覆,而是基于行业趋势与自身优势的顺势升级,旨在通过技术协同与生态共建,实现安全与AI的双向赋能、共生共荣。
2025年上半年,公司在AI领域的投入与成果加速显现。公司将持续深化生成式AI、大模型技术在网络安全场景的落地应用。2025年3月,安博通“鲁班”AI研究院在上海总部宣告成立,并重磅发布了以“鲁班”安全大模型为核心的“溢彩”AI交付架构。该架构构建三位一体的AI交付体系,致力于实现AI的高效安全交付,让用户专注于享受AI应用价值。同期,安博通算力公司受邀参加低空经济创新生态大会,成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低空经济专委会首批成员单位。4月,公司作为62家来自京津冀、聚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创企业代表之一,受邀出席第八届香港世界青年科学大会,并与香港北京高校校友联盟、香港科技园公司、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双方将在“出海”战略上展开深度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新机遇。5月,公司自主研发的五款核心产品凭借卓越性能,成功入选信通院AI+网络安全产品能力图谱。进入6月,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联支持服务首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凭借在AI安全领域的技术积累与创新成果,获任新成立的人工智能产业专委会副主任单位,创始人、董事长钟竹先生代表公司接受授牌;同时,公司合规智能体、安全检测智能体成功入选IDC《中国安全智能体市场概览,2025:东风已至,未来可期》报告。进一步提升公司在人工智能行业领域内的实力地位。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完善人员培养体系和后备人才库的建设,积蓄发展活力。2025年前,公司已发布2次股权激励计划以及4次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49人,占2020年半年度员工总数的25.39%;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52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此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100人,占2022年度员工总数的19.01%。
公司始终坚持合理的利润分配,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声誉和形象,2019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共计分红4次,累计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达5,246.95万元。这些举措有效强化了管理层与股东的风险共担及利益共享机制,并提升了投资者信心与公司市场形象,推动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2025年下半年,公司将继续积极执行行动方案中的各项举措。聚焦主营业务,提升经营质量,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并以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回馈投资者的信任。公司将始终坚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传递公司价值,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报告期内,公司举办了“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百余次接听投资者热线并解答投资者问题,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16次,公司股东、管理层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多场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还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以及一图全解、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制作具有高可读性和高传播性的内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接待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调研活动,有助于投资者获取更多关于公司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公司董事会认真贯彻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线年上半年公司共计对外披露24份公告及附属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以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动态、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各项重大事件均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完善,没有发生泄露事件或内幕交易行为。
2025年下半年,公司讲围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压实市值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积极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以科技强国为核心导向,努力做好主营业务为己任,向投资者倡导树立正确的价值投资观,参与共建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2025年上半年,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有效提升企业的内部治理效能,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5年上半年,公司组织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监高参加了市证监局举办的关于信息披露、合规、内控相关专题培训1次。强化公司董监高尽职履责的同时,进一步熟悉掌握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保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公司与独立董事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予以审阅,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强化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体系。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提升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和市场的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本行动方案是基于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判断,方案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会受到宏观政策、行业发展、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